一、根据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原则规定,对已满期的档案进行鉴定。
二、在分管院长领导下,由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组成鉴定小组。
三、对已满期限的档案由原归档部门进行初鉴,提出延长保管期限或销毁的意见,鉴定销毁领导小组审查决定。
四、对失去保存价值,需销毁的档案登记造册,并提交档案鉴定报告,经院长审查、批准后,方可销毁。
五、档案销毁时必须有两人监销,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。
六、销毁清册、销毁报告应永久保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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